湖南商人購入政府“罰沒走私肉”銷售一審獲刑三年,已上訴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道的湖南商人張三軍從廣西購入政府“罰沒走私肉”銷售一案,有了新進展。
因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張三軍被臨澧縣檢察院起訴。近日,臨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三軍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澎湃新聞獲取的一審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張三軍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規,未給客戶提供與所銷售進口食品相對應的檢疫檢驗手續,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判決書也呈現了此案中“罰沒肉”身份、涉案冷凍肉制品來源、鑒定方法及安全性的爭議。張三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稱,張三軍銷售的食品取得的途徑是合法拍賣而不是進口,其不明知食品是否來自國外疫區,而且進貨之前檢測合格,其沒有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張三軍的辯護律師高峰認為,一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采信證據不當等問題,“無檢疫證明不能認定張三軍構罪”。他告訴澎湃新聞,目前已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張三軍無罪。
法院:不能確認本案所有銷售、扣押的食品,都來自拍賣途徑
2014至2016年9月間,從廣西購入政府“罰沒走私肉”運回湖南銷售后,商人張三軍在2017年7月,因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被臨澧縣檢察院起訴。
關于此案中被查扣的冷凍肉制品身份,公訴機關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截然不同的認定。
文號為臨檢公訴刑訴[2017]84號的起訴書、臨檢公訴刑追訴[2017]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顯示,公訴機關將涉案凍品定義為無檢驗檢疫證明、無進口手續的進口冷凍肉制品,并指出,鑒定表明所有涉案冷凍肉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中一部分還被鑒定為“國家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張三軍辯護律師高峰表示,張三軍貨物的來源均系執法部門罰沒經測試合格后拍賣取得,并沒有從國外、疫區、私人等非法來源取得貨物,且他競買的每批肉制品均有拍賣公告、拍賣成交確認書、辦案單位開具的放行條、提貨清單等合法手續。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三軍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張三軍銷售的食品是通過拍賣途徑得來,且有質量檢測報告證明達到了質量檢測標準,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對此,一審判決中臨澧縣人民法院認定,經查,本案銷售、扣押的食品,與通過拍賣途徑得來的食品,現有證據不能體現一一對應,不能確認本案所有銷售、扣押的食品,都是來自拍賣途徑。
臨澧縣人民法院指出,即使來自拍賣途徑,也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購買、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被告人張三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臨澧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張三軍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規,未給客戶提供與所銷售進口食品相對應的檢疫檢驗手續,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且被告人張三軍銷售金額超過二十萬,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審這一事實認定錯誤”,張三軍的辯護律師高峰說。他認為,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應當提交證明張三軍有罪的證據而非張三軍自證無罪。
高峰稱,本案所涉肉品數量巨大,所有包裝上無不可復制、替換的編碼或條碼或其他能夠確定肉品唯一性的證據,偵查機關及公訴機關亦無證據證明張三軍有從其他不合法渠道購買肉品的證據,且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沒有收集、核實肉制品來源,起訴書也沒有來源的說明,而張三軍未從其他非法渠道購買肉品系消極事實,張三軍無法舉證。
法院:據外包裝標識認定部分涉案食品來源并無不當
一審判決還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鑒定涉案冷凍肉制品來源的程序、方法的部分質疑,作出認定。
張三軍的辯護律師高峰曾對澎湃新聞表示,涉案冷凍肉制品是否進口、是否來自疫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這關系到張三軍是否構成犯罪”。
高峰認為,公訴機關對張三軍作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指控的關鍵證據,在于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的兩份鑒定意見。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臨澧縣檢察院起訴書稱,湖南臨澧縣公安局在2016年9月7日、9月22日,先后兩次查扣了張三軍存放于冷庫中待售的冷凍肉制品7058件。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兩次鑒定,其中有725件屬于國家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
前述兩份鑒定意見書顯示,鑒定日期分別為2016年9月13日、9月22日,兩次鑒定委托單位均為臨澧縣公安局。澎湃新聞注意到,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情況及檢驗與論證欄中信息表明,鑒定結論依據外包裝標識來辨識、判斷其產地,另有部分有包裝無產地、無包裝或無標識的產品因信息不充足無法鑒定。
高峰對鑒定方法提出質疑,他認為僅憑借外包裝來認定貨物來自哪個國家、是哪種產品并不靠譜。一審判決書也顯示,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包括,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鑒定程序違法,僅憑外包裝鑒定涉案牛肉制品來自國外疫區,不具備法律效力。
臨澧縣人民法院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一審判決書寫明,經查,現有其他證據不能證明涉案食品的來源,且外包裝標識是認定產品來源的合法依據,鑒定部門據此認定部分涉案食品來自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并無不當。
此外,高峰仍在上訴狀中指出一審法院采信的鑒定意見違法。理由中包括,由臨澧縣公安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所做的鑒定意見,依據的標準為統一時間點,適用同一個《禁止從動物疫病區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而張三軍所購肉品并非一次性購得,一覽表經常發生變動,故應當確認每一批銷售時所適用的一覽表進行鑒定。
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銷售偽劣產品罪不予支持
圍繞涉案冷凍肉制品食品質量安全的爭議也在繼續。
其中,一審判決對常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認定涉案食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意見書的證據效力,不予認定。
臨澧縣人民法院認為,其沒有對涉案食品進行品質鑒定,沒有進行充分分析論證,而且與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分公司、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分公司、湖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等省級鑒定、檢驗機構作出的鑒定、檢驗檢測報告結論不一致,不能作為認定上述食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據。
這也回應了高峰此前提出的質疑。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曾在起訴書和追加起訴決定中強調,此案涉案冷凍肉制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作出這一認定的證據為,2016年11月23日常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認定意見書。該意見書表示,在組織相關專家對涉案食品進行評估后認定,該案所有涉案冷凍肉品均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據高峰介紹,臨澧縣公安局在扣押張三軍的貨物后,委托了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對其產品是否符合衛生標準進行鑒定。檢驗報告顯示,所鑒定的14種產品全部符合衛生標準。他指出,這一結論與常德市食藥監的結論相矛盾,而省一級鑒定結論證明力應當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三軍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臨澧縣人民法院決定不予支持。判決書解釋稱,因無鑒定機構對該部分產品質量作出鑒定,無充分證據證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其他性質的偽劣產品,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糖酒特刊》訊